对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900JT370218063008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128j7370218063008
事项版本: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东岳大街7号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结案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07299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1232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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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交通行政处罚 | 30日 | 审查 |
审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交通行政处罚 | 30日 | 办结 |
办结 |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交通行政处罚 | 30日 | 结案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证据来源及证据采纳 |
解答 | 由执法人员提供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07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