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泰安市人...

基本编码:370900RS370314004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7547370314004000

事项版本:1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泰山大街传媒集团1524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12333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81258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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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决定、实施 加处罚款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 0538-8625101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什么情况下加处罚款?
解答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咨询方式

  • 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