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31条市管道路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结果样本 | 许可证.jpg;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20-5:0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三楼东厅E区E09-E13建设项目一窗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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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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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泰安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综合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三楼东厅E区E09-E13建设项目一窗窗口 电话:0538-82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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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考核科电话:0538-8538186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00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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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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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城市供水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158号,2018年4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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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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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7月2日省政府令104号,2018年1月省政府令311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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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属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5项内容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 无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样表.docx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向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建设窗口提报申请材料 | 即办 | 待受理 |
| 受理 | 根据审批条件,对材料及相关表格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步审核,是否需要出具《补正通知单》、《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0.5个工作日 | 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 现场勘察 | 由具体专业技术人员到申请挖掘地点进行勘察,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写出勘察意见。 | 不计入承诺时限 | 出具现场勘察意见 |
| 审核 | 审核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 1个工作日 | 出具审核意见 |
| 决定 | 根据法律法规,参考勘察意见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决定 | 即办 |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 缴费 | 缴纳费用 | 即办 | 已缴费 |
| 办结 | 根据审批决定发放许可证 | 0.5个工作日 | 发放或不予发放许可证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负责31条市管道路的挖掘审批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请问当自来水管道突发性爆裂,需要维修还用提报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吗? |
| 解答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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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三楼东厅E区E09-E13建设项目一窗窗口
电话:0538-8290626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