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变更申请减容(临时性减容)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91370900866407119Y337209900900102

实施编码:91370900866407119Y337209900900102

事项版本:1241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国网泰安市供电公司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国网泰安市供电公司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1,2,3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部门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早上8:30-11:40,下午13:2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大厅供电综合E28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用电变更申请减容(临时性减容)完成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E28窗口
电话:0538-828072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E28窗口
电话:0538-6503593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供电营业规则》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令号(文号)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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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供电营业规则》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令号(文号)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第二十四条 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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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供电公司供电辖区范围客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身份证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营业执照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授权委托书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客户减容(临用电变更时性减容)申请 1 完成
受理审核 审核客户减容(临用电变更时性减容)申请 0 完成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山区人民法院 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 0538-862510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临时性用电减容其他注意事项
解答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公司在受理之日后,根据您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自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您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如您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的容量标准时,将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客户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减容分为永久性减容和非永久性减容,非永久性减容在减容期限内,供电公司将保留您减少容量的使用权。减容2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2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减容后执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减容后总容量申报,申请减容周期应以抄表结算周期或日历月为基本单位,起止时间应与抄表结算起止时间一致或为整日历月。合同最大核定需量值在下一个抄表结算周期或日历月生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E28窗口
    电话:0538-82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