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泰安市能...

基本编码:370900MT370260016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6996J7370260016000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能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能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能源局1203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结案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市能源局
电话:0538-8230019
电子邮箱:tamtj@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市能源局
电话:0538-8231600
电子邮箱:tamtj@126.com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具体规定内容 【部委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具体规定内容 【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泰山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 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市能源局
    电话:0538-8230019
    电子邮箱:tamt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