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煤矿)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事故的处罚

泰安市能...

基本编码:370900MT370260031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6996J7370260031000

事项版本:1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能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能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能源局1203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结案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市能源局
电话:0538-8230019
电子邮箱:tamtj@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
电话:0538-69910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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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3-5个工作日 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法制审核 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3个工作日 调查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告知 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进行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折合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 7个工作日,被处罚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书面申请。 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和听证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案件呈报审批内容,对被处罚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0个工作日 向被处罚当事人送达《行政 处罚决定书》
结案 对案件进结案 1个工作日 结案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市能源局
    电话:0538-8230019
    电子邮箱:tamt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