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泰安市能...

基本编码:370900MT370260037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6996J7370260037000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能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能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能源局1203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结案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市能源局
电话:0538-8233092
电子邮箱:tamtj@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市能源局
电话:0538-8233092
电子邮箱:tamtj@126.com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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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市能源局
    电话:0538-8233092
    电子邮箱:tamt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