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泰安市长...

基本编码:370900ZJ370317002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2173370317002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泰安市长城路16号1609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查封、扣押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1609室
电话:0538-822399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
电话:0538-69910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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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传媒大厦1407室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长?
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1609室
    电话:0538-8223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