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泰安市长...

基本编码:370900ZJ370317003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2172370317003000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泰安市长城路16号1609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1609房间
电话:0538-822399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
电话:0538-69910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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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传媒大厦1407室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解答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1609房间
    电话:0538-8223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