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370900GA370209281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670B7370209281000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公安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30,下午14:3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07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287221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28810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
具体规定内容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公安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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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具体规定内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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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8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