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90日及以下)(设区的市级权限)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MB28449441300011410900401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449441300011410900401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社会组织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0, 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事服务大厅社会服务一窗F01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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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3楼西厅F区一窗受理窗口F01号 电话:0538-8260189 网址:https://fuwu.most.gov.cn/html/fwsx/wgrlhzq/ 电子邮箱:spjshzzk@ta.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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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1楼总导服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6楼619室电话:0538-8538186网址:http://tazwfw.sd.gov.cn/sdzw/zxts/consult_index.do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外专发〔2017〕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五点决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外专发〔2017〕4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全文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全文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外专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外专发 〔2017〕4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纪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部发〔1996〕2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发布令号(文号) | (外专发〔2017〕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外国专家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外国专家局制定。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有效劳动合同.docx | 无 |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 无 | 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pdf | 延期空表.docx | |
| 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签证及居留许可.docx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网上预审和受理。 | 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 1 | |
| 审查 | 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 2 | |
| 决定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下)的,符合条 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 2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府西路3号 | 0538-856891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3楼西厅F区一窗受理窗口F01号
电话:0538-8260189
网址:https://fuwu.most.gov.cn/html/fwsx/wgrlhzq/
电子邮箱:spjshzzk@ta.shandong.cn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