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370900GA370209221014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670B2370209221014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公安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158号
是否公示 0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2751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
电话:0538-69910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这类案件一般是否属于属地管理
解答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7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