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900GA370209221014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670B2370209221014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158号 |
是否公示 | 0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75113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电话:0538-699105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这类案件一般是否属于属地管理 |
解答 | 是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7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