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MT370260014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6996J7370260014000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能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能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泰安市能源局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23001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2316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6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1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管道数据资料,造成既有管道破坏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处罚 3-5个工作日 处以行政处罚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确实需要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怎么处理?
解答 到当地县(区)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终发经批准许可后方可施工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3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