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0043412754337201494300101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754337201494300101

事项版本:1241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1,2,3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结果样本 个人权益记录单.png;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医保大厅人社综合A26、A27、A22、A23、A21、A24、A25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东一楼社保、医保大厅A21-A28窗口
电话:0538-698882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西厅B02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8-698888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款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第三款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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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四条 第四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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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款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第三款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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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四条 第四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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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保人打印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书面委托材料 电子 无限制 申请人自备 书面委托材料.docx 书面委托材料.docx
有效身份证件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0 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东一楼社保、医保大厅A21-A28窗口
    电话:0538-698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