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泰安市岱...

基本编码:370900WJ370323002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1617370323002000

事项版本: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5: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33号302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强制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48918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1234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传染病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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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市政大楼B1039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 0538-862510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解答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48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