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行为的处罚

泰安市卫...

基本编码:370900WJ370223076002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1613370223076002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 泰安市长城路33号卫生大厦3楼医疗卫生监督科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489178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1234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6月国务院令第70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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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告知、听证或听取陈述申辩、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结案 查处违法行为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市政大楼B1039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行为的处罚
解答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48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