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场所在废弃或改作他用前未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泰安市东...

基本编码:370900HB370216046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05H7370216046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局509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0538-8877630
监督投诉方式 邮寄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局603室
电话:0538-833401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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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府西路3号 0538-8568941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时间?
解答 在接到告知后3日内提出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0538-887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