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罚

泰安市东...

基本编码:370900HB370216035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05H7370216035000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局509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0538-887763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
电话:0538-69910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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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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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府西路3号 0538-856894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时间?
解答 在接到告知后3日内提出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0538-887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