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900WJ370223003007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1617370223003007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卫生大厦3楼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8489178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电话:0538-699105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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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告知、听证或听取陈述申辩、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结案 | 查处违法行为 |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 |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市政大楼B1039室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解答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咨询方式
-
电话:848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