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泰安市岱...

基本编码:370900WJ370223003007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1617370223003007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卫生大厦3楼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848917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
电话:0538-69910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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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告知、听证或听取陈述申辩、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结案 查处违法行为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市政大楼B1039室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无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解答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咨询方式

  • 电话:848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