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东岳大街...

基本编码:370900JT370218001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128j7370218001000

事项版本:1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部门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 东岳大街7号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50729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1232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村道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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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发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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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7年11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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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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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交通行政处罚 30日 审查
审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交通行政处罚 30日 办结
办结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交通行政处罚 30日 结案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法律责任?
解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07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