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东岳大街...
基本编码:370900JT370218001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128j7370218001000
事项版本:12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东岳大街7号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07299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12328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村道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发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7年11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交通行政处罚 | 30日 | 审查 |
| 审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交通行政处罚 | 30日 | 办结 |
| 办结 |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交通行政处罚 | 30日 | 结案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法律责任? |
| 解答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07299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