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03室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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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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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科 电话:0538-8519155 网址:http://scjgj.taian.gov.cn/(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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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邮寄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科电话:0538-850298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专利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二十八条:“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上,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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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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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02年12月28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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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专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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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三)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 | 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 0个工作日 |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或要求补正材料 |
调查取证 |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的,可以 | 0个工作日 | 调查取证笔录、抽样检查笔录等 |
口头审理 |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 | 0个工作日 | 口头审理笔录、合议笔录等 |
结案 |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 0个工作日 | 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书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0538-6991055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需要缴费吗? |
解答 | 不需要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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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科
电话:0538-8519155
网址:http://scjgj.taian.gov.cn/(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