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泰安市体...

基本编码:370900TY370233002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48Y7370233002000

事项版本:1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体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体育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体育局群体科,泰安市岱宗大街46号群体科办公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628930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628932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全民健身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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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申请 对符合立案条件处罚事项立案 视情而定 向分管领导提报立案申请
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对立案申请审核 视情而定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案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证据 视情而定 形成调查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视情而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告知书送达 处罚告知书送达 视情而定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结合是否符合听证条件组织听证
结案 整理各环节资料 视情而定 立案归档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对行政处罚不服
解答 可以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289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