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等的处罚
泰安市财...
基本编码:370900CZ370213048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590p3370213048000
事项版本:1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财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财政局会计科,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566号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221523、0538-6220245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8-6221523/0538-6220245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六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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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处罚 | 对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等的处罚 | 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时限 | 处罚决定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吗? |
| 解答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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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8-6221523、0538-6220245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