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处罚

泰安市财...

基本编码:370900CZ370213040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590p7370213040000

事项版本:1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财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566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622024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622024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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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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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
解答 0538-6220245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2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