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004341427G337071200100103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427G337071200100103
事项版本:1240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结果样本 | 4220887_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png;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40,下午13:20-17: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40,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3楼F33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律师工作证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3楼F33号窗口 电话:0538-8538130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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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电话:0538-699105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司发通〔2018〕1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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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司发通〔2018〕1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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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司法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司〔202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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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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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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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司法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司〔202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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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律师执业申请表 | 无 | 电子 | A4 | 其他 | 无 | 是 | 律师执业申请表(空表).docx | 律师执业申请表(空表).docx |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无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png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png | |
申请人在援助中心在职在编状况的职业身份证明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人在援助中心在职在编状况的职业身份证明.jpg | 申请人在援助中心在职在编状况的职业身份证明.jpg |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 |
二寸照片 | 无 | 电子 | 二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二寸蓝底照片.webp_副本.jpg | 二寸蓝底照片.webp_副本.jpg | |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 无 | 电子 | A4 | 其他 | 无 | 是 |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 |
县级以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其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县级以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其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jpg | 县级以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其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jpg | |
居民身份证 | 无 | 电子 | 通用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8 | 提交省司法厅进行审批办结 |
审核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8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决定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2 | 作出是否准予颁证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制作证件并颁发 | 2 | 颁发证件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颁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吗? |
解答 | 需要。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3楼F33号窗口
电话:0538-8538130
网址:http://ta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