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暂无
基本编码:370900RF370643007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371d3370643007000
事项版本:12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现场 |
| 是否公示 | 0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6986798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6986798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消防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2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人防工程安全范围 |
| 解答 | 包括人防工程主体、设备设施及使用安全 |
咨询方式
-
电话:6986798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