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等的处罚
泰安市财...
基本编码:370900CZ370213806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590p3370213806000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财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财政局会计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中段566号 |
| 是否公示 | 0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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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公告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221523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8-6221523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政部令第8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第六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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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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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评估机构未备案怎么办? |
| 解答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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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8-6221523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