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泰安市望...
基本编码:370900RF370243005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371d3370243005000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望岳东路10号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986786、6986770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8-6986770、6986627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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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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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并责令限期该正、作出处罚决定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进行立案并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罚意见,逐级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90日 | 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及影像证据、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处罚依据? |
| 解答 |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要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986786、698677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