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370900JY370205004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355P7370205004000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职成教科
是否公示 0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监督投诉方式 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教育局基教科、职成教科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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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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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根据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案源决定是否立案 30个工作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并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60 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申辩 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30 作出复核结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0 结案归档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