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

泰安市人...

基本编码:370900RS370314003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7547370314003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泰安传媒集团1524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12333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81258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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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决定、实施 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 0538-862510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哪个部门有权划拨社会保险费?
解答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咨询方式

  • 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