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泰安市政...
基本编码:370900JY370205024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355P3370205024000
事项版本:1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教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13:30-5: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政府大楼A7X09房间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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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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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文件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泰安市政府大楼A7X09房间 电子邮箱:shide0538@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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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政府大楼A7X09房间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教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教委令第2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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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8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以及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行为,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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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有关投诉 | 2个工作日 | 登记 |
| 调查 | 采用多种方式,对投诉进行调查 | 10个工作日 | 登记 |
| 办结 | 回复投诉人 | 3个工作日 | 登记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01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市政大楼B1039室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请问投诉邮箱是什么?我想把证据材料发到邮箱 |
| 解答 | 投诉邮箱是shide0538@163.com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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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泰安市政府大楼A7X09房间
电子邮箱:shide0538@163.com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