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基本编码:370900GJJ371017034009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36593371017034009
事项版本:4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 20-17:00 | 办理地点 | 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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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提取业务回单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 电话:0538-12329 网址:http://gjjzx.tai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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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电话:0538-12329网址:http://gjjzx.taian.gov.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住建和城乡建设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5]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结婚证 | 无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结婚证(示例样表).docx | 结婚证.docx | |
身份证 | 无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身份证件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件.docx | |
租金交纳凭证 | 无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租金交纳凭证(示例样表).docx | 租金交纳凭证.docx | |
房屋租赁合同 | 无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租赁合同.png | 租赁合同.png | |
I类个人结算账户 | 无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I类个人结算账户(示例样表).docx | I类个人结算账户.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1. 受理申请 | 提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162号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 | 0个工作日 | 告知是否受理 |
2. 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职工配偶有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
解答 | 不可以。租赁住房的提取是职工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配偶有住房的不属于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范围。 |
问题 | 已婚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需结婚证,若结婚证丢失如何办理? |
解答 | 结婚证丢失,若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的可提供户口簿原件;若不在一户口簿,需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并提供结婚证原件。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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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
电话:0538-12329
网址:http://gjjzx.ta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