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370900SPJ370112012001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4494413370112012001

事项版本: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三楼西厅社会服务一窗受理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三楼西厅社会服务一窗
电话:0538-829091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一楼西厅B11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款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第四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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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发〔2016〕18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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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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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款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三款 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四款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第五款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款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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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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