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告知承诺制)
望岳东路...
基本编码:370900XFZD370187119118
实施编码:11370900062989344U3370187119118
事项版本:27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区(县)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望岳东路55号(万达广场南金融商务区南端,泮河大街北侧)泰安市民之家三楼E30-消防服务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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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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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望岳东路55号(万达广场南金融商务区南端,泮河大街北侧)泰安市民之家三楼E30-消防服务 电话:0538-858012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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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望岳东路55号(万达广场南金融商务区南端,泮河大街北侧)泰安市民之家三楼东厅E-310室电话:0538-8538186网址:http://tazwfw.sd.gov.cn/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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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五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无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一、5、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示例一.jpg | 无 | |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无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一、3、消防安全制度示例一.jpg | 无 | |
|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无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二、6、申请网吧营业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样板.jpg | 无 | |
| 营业执照 | 无 | 电子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否 | 微信图片_20211127143413.jpg | 无 | |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无 | 纸质 | A3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二、4、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示例.jpg | 无 | |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无 | 纸质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一、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示例样表.docx | 一、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原因 |
| 审查 | 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现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现场勘验 | 3个工作日 | 材料真实、合法、现场勘验合格,审核通过;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现场勘验不合格,审核不予通过 |
| 办结 | 出具意见书 | 1个工作日 | 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容缺受理 | 申请单位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以下容缺材料欠缺的,可以先受理,在审批前补齐材料。 | 1个工作日 | 申请单位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以下容缺材料欠缺的,可以先受理,在审批前补齐材料。1、申请网吧营业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区(县)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网上办事指南、电子表格下载途径 |
| 解答 | http://tazwfw.sd.gov.cn/sdzw/items/lists/list_items.do?orgcode=370900XFZD&xzqh=370900(山东政务服务网) |
| 问题 | 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前申报单位需明确问题 |
| 解答 | 确认是否为市级重点单位,属市级重点单位的在市级政务中心办理,非市级重点单位在场所所在辖区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办理 。 |
| 问题 | 已取得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或场所面积的应怎样办理? |
| 解答 | 请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重新填报。 |
| 问题 | 如何界定单位是否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
| 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规定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性场所,比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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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望岳东路55号(万达广场南金融商务区南端,泮河大街北侧)泰安市民之家三楼E30-消防服务
电话:0538-858012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