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延期复核
泰安市望...
基本编码:370900ZJ370117120122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2173370117120122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权限划分 | 省市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结果样本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jpg;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 办理时间 | 乘坐7路、14路、18路、23路、40路车到达泰安市民之家站(原望岳东路路口站);可乘坐7路、14路、18路、23路、24路车到达泰工集团站;可乘坐24路车到达泰安市民之家西站(原过驾院小学站);可乘坐40路车到达泰安市民之家东站(原万达广场附设站)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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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三楼东厅E区E316 电话:0538-8333468 网址:http://zwfw.sd.gov.cn/sdzw/itemssimplify/list/sxlist_items_simplify.do?orgcode=SD370000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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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电话:0538-8277394网址:http://zwfw.sd.gov.cn/sdzw/itemssimplify/list/sxlist_items_simplify.do?orgcode=SD370000ZJ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2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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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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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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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5月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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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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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9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13个设 区 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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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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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健康查体表扫描件 | 无 | 电子 | 无 | 其他 | 无 | 是 |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健康查体表-示例样表.doc |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健康查体表.doc | |
| 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面) | 无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身份证.jpg | 身份证.jpg | |
| 近2年内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扫描件 | 无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样表.docx |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登录系统提交申请资料。 | 申请人自行提交申请,无办理时限要求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 地市核验 |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需到所属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进行地市核验审查。 | 0个工作日 | 核验通过或补正材料 |
| 地市办理 | 受理申请事项,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审批。 | 0个工作日 | 审批完成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2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附件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9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13个设 区 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0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为什么证书自动变为注销状态? |
| 解答 |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问题 | 证书快到期了怎么办? |
| 解答 | 1.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 问题 | 参加继续教育以后,如何申请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期延期申请? |
| 解答 |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考核合格以后,需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一网通办”事项,搜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按要求提报上传相关资料后,等待申请地市网上审核即可。审核通过后,证书有效期将延期2年。 |
| 问题 | 如何申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电子证照? |
| 解答 | 在爱山东APP->我的证照->申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 |
| 问题 | 电子证照申领过程中遇到问题如何咨询? |
| 解答 | 在爱山东APP->我的->常用工具->鲁小智咨询。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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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三楼东厅E区E316
电话:0538-8333468
网址:http://zwfw.sd.gov.cn/sdzw/itemssimplify/list/sxlist_items_simplify.do?orgcode=SD370000ZJ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