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评定残疾等级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MB28525493337072400100501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25493337072400100501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结果样本 符合条件相关审批表样图.png;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事服务大厅社会服务一窗F08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转报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残疾等级评定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8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8室
电话:0538-699128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综合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0538-699998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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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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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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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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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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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退役人事务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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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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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地,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部位及负伤详细原因、经过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申请日期。 2.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团级以上军事机关书面意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书面意见、该机关组织有关军事行动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军事行动的档案材料。 4.申请人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后,由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团级以上军事机关书面意见 纸质 正式规范公函形式,盖单位公章 其他 示例范本.docx 团级以上军事机关书面意见.docx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居民户口簿复印申请人户籍页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纸质 由治疗医院按有关病案病历等管理规定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 其他 医疗证明样图.png 医疗证明样图.png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纸质 无标准要求,尽量使用A4大小、整洁的稿纸书写 申请人自备 评定伤残等级申请(范本).docx 评定伤残等级申请(空白样本).docx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纸质 二寸彩色照片 申请人自备 照片示例.webp.jpg 照片示例.webp.jpg
其他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纸质 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 其他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图.webp.jpg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图.webp.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残情;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10 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整理提报审批材料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医学鉴定机构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鉴定意见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10 整理审批材料,符合因战因公伤残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评定机关;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残疾评定条件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10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提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办证 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完成审批手续、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经审核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30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并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运周街3号 0538-856891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解答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次申请的最终鉴定结论。第二次鉴定产生的检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经第二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报其垫付费用;对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其检查、鉴定费。
问题 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怎么办?
解答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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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38-699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