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泰安市青...

基本编码:370900CG370217634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6994947370217634000

事项版本: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泰安市青年路100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3楼东厅E22窗口
电话:0538-8501583、0538-853818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29769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15日 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30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告知 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 1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不服处罚决定怎么办?
解答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3楼东厅E22窗口
    电话:0538-8501583、0538-853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