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初审,省级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结果样本 | 动物防疫条件正本--样表.jpg;动物防疫条件副本--样表.jpg;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畜牧兽医事业服务中心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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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市民之家55号3楼西厅F308 电话:0538-8335671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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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电话:0538-699105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三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二十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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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动物防疫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2.《动物防疫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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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设施设备清单 | 无 | 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设施设备清单样表.doc | 无 | |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 无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人员健康证明样式.jpg | 无 | |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无 | 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场所位置图.jpg | 无 | |
管理制度文本 | 无 | 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各项制度.rar | 无 |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无 | 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196352_动物防疫条件申请表.doc | 1196383_动物防疫条件申请表.doc | |
执业兽医资格证(复印件) | 无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资格证书样式.jp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提交材料符合要求与否 | 0 | 受理与否 |
审核 |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 | 0(不包括现场验收时间) | 决定通过与否 |
办结 | 签发并盖章 | 0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地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省级进行最后审核,省级再对材料和实地进行审核并确定许可与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 0531-82621687、010-591933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 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 | 0531-8503019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0 |
解答 | 0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市民之家55号3楼西厅F308
电话:0538-8335671
网址:http://ta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