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基本编码:370900ZJ370617121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2177370617121000

事项版本: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办理地点 现场检查,无固定办理地点
是否公示 0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反馈检查结果,下发整改通知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17室
邮寄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17室
电话:0538-822909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
电话:0538-69910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第324号
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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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传媒大厦1407室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怎么处罚
解答 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17室
    邮寄地址:泰安市长城路16号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17室
    电话:0538-822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