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各县市区...
基本编码:370900JY370205023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355P2370205023000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教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各县市区教体局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撤销教师资格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995096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8-6995096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8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以及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行为,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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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核实 | 核实有关证据 | 10个工作日 | 将证据报泰安市教育局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市政府大楼B1039室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处罚主体? |
| 解答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995096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