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报告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5d313cc5-9fb1-48ea-a969-ab0f0e3bb02d11370900004341128j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128j337071803300101
事项版本:12417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40 下午:13:2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事服务大厅交通运输服务F17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报告确认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交通运输局窗口F18窗口 电话:0538-8538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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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监督考核科B117室电话:0538-12328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海船舶〔2017〕145号发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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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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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海船舶〔2021〕14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办法所称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进出港报告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全国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具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进出本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与核查及相关管理、本机构登记船舶在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的在线注册等工作。 第五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一)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二)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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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海船舶〔2021〕14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办法所称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进出港报告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全国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具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进出本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与核查及相关管理、本机构登记船舶在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的在线注册等工作。 第五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一)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二)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海船舶〔2017〕145号发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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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证件齐全有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报表(按部海事局《通知》要求通过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手机APP客户端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 无 | 电子 | A4 | 其他 | 无 | 是 | 申报表.docx | 申报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报 | 填写船舶有关信息,网上报告进出港情况 | 0.2 | 保存信息 |
| 确认 | 确认船舶有关信息 | 0.3 | 发布回执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在什么时候报告? |
| 解答 | 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活动期间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于4小时前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报告的,船舶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立即报告,并注明原因。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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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交通运输局窗口F18窗口
电话:0538-8538107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