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计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900ZJ370217145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2173370217145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长城路16号1702室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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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69039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电话:0538-699105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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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1月29日,2018年9月21日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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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传媒大厦1407室 | 0538-699105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
解答 |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69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