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计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泰安市长...

基本编码:370900ZJ370217145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2173370217145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泰安市长城路16号1702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26903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
电话:0538-699105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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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1月29日,2018年9月21日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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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传媒大厦1407室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解答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69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