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泰安市自...

基本编码:370900GT370215172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544073370215172000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12楼)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29797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29727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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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对案件进行调查,作出立案处理 7个工作日 同意立案
案件审理 经集体会议研究确认 70个工作日 是否下达处罚决定
法制审核 对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10个工作日 适用法律、程序是否正确
处理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3个工作日 下达处罚决定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何处罚?
解答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97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