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泰安市自...

基本编码:370900GT370215056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544073370215056000

事项版本:1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2楼(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231513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231513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土资源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201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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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对案件进行调查,作出立案处理 7个工作日 同意立案
案件审理 经集体会议研究确认 70个工作日 是否下达处罚决定
法制审核 对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10个工作日 适用法律、程序是否正确
处理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3个工作日 下达处罚决定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如何处罚?
解答 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3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