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泰安市自...

基本编码:370900GT370215217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544073370215217000

事项版本:1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12楼)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231513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29798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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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7]220号
具体规定内容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等相关规定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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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基础测绘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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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违法测绘活动进行处理 7个工作日 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法制审核 经集体会议研究确认、对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80 是否下达处罚决定
处理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3 下达处罚决定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如何处罚
解答 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3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