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泰安市自...
基本编码:370900GT370215042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544073370215042000
事项版本:1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7楼)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89096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8-8297205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7月2通过 ,2018年11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二)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地质矿产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05月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一)接收递交的有关材料。(二)对符合受理条件,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罚或者不处罚的决定。(四)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90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案件审理 | 经集体会议研究确认 | 70 | 是否下达处罚决定 |
| 法制审核 | 对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 10 | 适用法律、程序是否正确 |
| 处理决定 | 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 3 | 下达处罚决定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如何处罚? |
| 解答 |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89096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