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900SF370212003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427G3370212003000
事项版本: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南楼1506室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16257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传媒大厦B座二楼电话:0538-699105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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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符合立违法违规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 | 法定时限 | 立案告知 |
调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法定时限 | 登记保存 |
决定 | 作出处理决定 | 7个工作日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投诉举报 |
解答 | 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来电、来信举报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1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