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370900SF370112001001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427G3370112001001

事项版本:2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三楼F33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三楼西区F33窗口
电话:0538-8538130、8516257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B117室行政审批局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8-853818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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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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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jpg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doc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docx
合伙协议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合伙协议.png 合伙协议.png
职业身份证明 电子 A4 其他 职业身份证明1.jpg
律师事务所章程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律师事务所章程.png 律师事务所章程.png
身份证明 电子 通用 政府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docx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docx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电子 A4 其他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jpg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png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png
资产证明 电子 A4 其他 资产证明.jpg 资产证明.jpg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png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png
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png 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png
住所证明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png 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以及初审审核 受理以及初审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0个工作日 上报山东省司法厅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需要什么条件
解答 1、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2、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1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1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4、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1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1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问题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2012年10月修正,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2年11月修正,司法部令第125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问题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解答 1、申请名称检索与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 2、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设立人(合伙人)的有关材料: 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 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设立人原在外省执业的,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4)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 (5)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6)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7)《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设立国资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和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的有关材料(参照“设立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县级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负责人人选的证明等。
问题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有哪些?
解答 第一步,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二步,设立人通过市审批部门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网上许可; 第三步,省司法厅为审核通过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部网上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四步,省司法厅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律师事务所制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以《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时间为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三楼西区F33窗口
    电话:0538-8538130、8516257
    网址:http://ta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