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370900SF370112001004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427G3370112001004

事项版本:2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三楼F33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三楼西区F33窗口
电话:0538-8538130、8516257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B117室行政审批局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8-853818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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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分所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docx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docx
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文件;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文件;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jpg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样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1.jpg 底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以及初审审核 受理以及初审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0个工作日 上报山东省司法厅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是否需要批准
解答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问题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解答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 (2)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文件。 个人所变更负责人(设立人)的,需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变更前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负责人(设立人)有关的责任事项的协议(包括债权、债务和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由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签字);变更后的设立人(负责人)登记表(附件4)以及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达不到法定设立资产数额的,变更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应补足,并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同时变更其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问题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条件?
解答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三楼西区F33窗口
    电话:0538-8538130、8516257
    网址:http://ta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