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并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370900SF370112001011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427G3370112001011

事项版本:2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结果样本 样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1.jpg;样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jpg;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三楼F33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合并变更事项登记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三楼西区F33窗口
电话:0538-8538130、8516257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B117室行政审批局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8-853818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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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合并双方律师事务所已自行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财务资产报告 电子 A4 其他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财务资产报告.pdf
双方签订的有关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协议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双方签订的有关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协议.pdf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pdf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推选负责人的合伙决议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推选负责人的合伙决议.jpg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债权公告的报刊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债权公告的报刊.jpg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财务资产证明 电子 A4 其他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财务资产证明.jpg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财务资产证明.jpg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pdf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jpg
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jpg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登记表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登记表.doc 吸收合并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登记表.doc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jpg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全体律师执业证及二寸蓝底照片,律所印章;吸收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电子 通用 其他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png 被吸收方律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全体律师执业证和二寸照片以及吸收方律所执业证副本1.png
律师事务所合并变更事项登记表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律师事务所合并变更事项登记表.docx 律师事务所合并变更事项登记表.docx
被吸收方律师业务档案、财务账簿移交证明 电子 A4 其他 被吸收方律师业务档案、财务账簿移交证明.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以及初审审核 受理以及初审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0个工作日 上报山东省司法厅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需要登报公告吗?
解答 被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债权公告的报刊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三楼西区F33窗口
    电话:0538-8538130、8516257
    网址:http://tazwfw.sd.gov.cn/